xx县煤矿安全工作“反三违”专项活动方案

2022-09-03 14:30:11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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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煤矿安全工作反三违专项活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和安全发展理念,全面降低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风险,提升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能力,推进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和依法治安工作制度,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决定在全县煤矿企业开展“反违法、反违规、反违章”为内容的专项活动(以下简称“反三违”专项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通过扎实的“反三违”活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实现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动态清零。

(一)20类重大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动态清零

1.非法盗采煤炭资源,违法违规使用火工品的行为;

2.“六假六超三瞒三不”(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行为;

3.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继续组织生产作业的行为;

4.瓦斯超限、暴雨蓝色预警不立即停产撤人的行为;

5.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冒险组织生产作业的行为;

6.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弄虚作假的行为;

7.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建设的行为;

8.煤矿建设项目未取得审批手续或在建设期间组织生产的行为;

9.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或隐患整改期间组织生产的行为;

10.违法违规发包承包采掘工作面或井下工程的行为;

11.修改、删除、屏蔽各类监测数据信息和瓦斯检查空班漏检、假检的行为;

12.职工未经培训合格或无证上岗作业的行为;

13.入井作业不携带人员位置监测识别卡的行为;

14.入井带班领导空岗、脱岗的行为;

15.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组织生产的行为;

16.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全不齐组织生产;未按《安全生产法》制定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为;

17.违规启封井下密闭(井巷、采空区、禁采区、积水区、火区)的行为;

18.违规进行动火作业、瓦斯排放作业、石门揭煤作业,掘进工作面未实施物探、钻探措施,未执行探放水基线管理制度进行采掘作业的行为;

19.使用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设备工艺,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行为;

20.未按《安全生产法》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重大风险未有效管控组织生产作业,不如实报告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

(二)煤矿企业习惯性违规违章行为动态清零

1.未及时更新图纸、资料的行为;

2.斜井提升过程中同时行人的行为;

3.放炮作业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未分别检查瓦斯的行为;

4.区队长、班组长、瓦检员未在井下现场交接班的行为;

5.煤(矸)仓堵塞处理采用明炮或糊炮,以及人员进入煤仓、留煤(矸)眼处理堵塞物的行为;

6.不随身佩戴自救器的行为;

7.采掘作业前不“敲帮问顶”,地质构造带、顶帮破碎地点不采取加强支护措施,以及空顶作业的行为;

8.掘进工作面碛头不采用前探梁等超前支护的行为;

9.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不及时更换或继续使用,以及电气设备失爆的行为;

10.带电检修、带电搬迁电气设备及电缆,采煤机、掘进机、耙装机等机械设备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行为;

11.采掘工作面未安设风流净化水幕或生产期间不使用,以及不清扫、清收、冲洗粉尘的行为;

12.擅自关停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局部通风机未作自动切换试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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