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区、市、县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扎实推进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xx〔2022〕x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2022〕xx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x〔2022〕x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压实xx工业园区、各乡镇(场)、街道的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做到“危房不住人,住人无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积极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严控增量,2022年12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继续建设和谐美丽xx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二、主要任务
自建房主要包括以下3类房屋建筑:一是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没有土地、规划、建设手续,没有专业设计图纸或没有具备法定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范围内自行组织建造或雇佣他人施工建造的房屋建筑。二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或非城市规划区域内,单位或个人自行组织建造或雇佣他人施工建造的房屋建筑。三是违法违规加层、擅自拆改承重结构、超设计限值增加荷载的房屋。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和内容。对全县范围内所有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车站周边、工业园区、国有农(林)场、宗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场所等区域及暖泉农场、原种场等驻贺单位在贺自建房,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延伸排查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住房。全面摸清房屋建设的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和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
2.排查方式。采取自查、普查和专业机构鉴定等方式进行。房屋产权人、使用人作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可自行委托具有房屋安全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xx县工业园区、各乡镇(场)、街道要组织对管辖区域内所有自建房逐栋(户)开展排查,建立排查和风险隐患工作台账。对排查存在风险隐患的自建房,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并对辖区范围内排查整治情况全面负责,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必须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后方可使用。排查整治情况要如实上报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排查整治情况进行督查。
(二)开展“百日攻坚”行动
2022年5月至8月底,对全县自建房开展“百日攻坚”行动,重点对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和1980年以前建设的住房进行排查整治。xx工业园区、各乡镇(场)、街道制定本辖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计划,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兜底保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做到“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快查快改”,确保管控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初步判定,根据风险程度实施分类整治。加强部门联动,发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不具备经营和使用条件的,立即采取停用、封闭等管控措施,隐患彻底消除前不得恢复使用。经营性自建房应当及时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方可使用,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不得将自建房用于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对自建房内从事的经营活动严格把控、从严审核;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经营业态的禁止批准经营。
(三)全面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xx工业园区、各乡镇(场)、街道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的通知》(xx〔2022〕xx号)要求,在前期排查摸底基础上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一栋(户)、销号一栋(户),同步完善整治工作全过程档案资料。
2.分类施策推进整治。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一栋一策、分类处置方式。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363)等相关标准规范,对鉴定为D级危房的,立即停止使用,封闭处置,严禁居住、工作、休息或逗留,并采取依法拆除等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鉴定为C级危房的,采取修缮加固等技术性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对符合城镇棚户区和农村危窑危房、抗震宜居农房改造等政策的,按照程序申报,支持改造;对其他存在一般性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依法依规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3.完善临时过渡政策。对城市建成区内鉴定为D级危房且为所有权人(家庭)唯一住房的,由住建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临时周转安置疏散群众,承租家庭符合《xx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xx〔2020〕x号)中减免租金条件的,提供资料经审核后可适当减免租金;承租家庭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居住问题的应及时退还过渡用房。对农村范围内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所有人(家庭)为唯一住房的,由所在地乡镇(场)人民政府就近提供安全住房对该部分农户进行临时安置。
4.严查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部门联动,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加层、改(扩)建、非法开挖地下空间,擅自改变承重结构和超设计增加荷载,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以及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严禁违法从事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虚假鉴定报告等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城市原则上不再新建自建房。农村新建3层及以上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专业设计和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2.强化日常监管。压实产权人或使用人房屋安全主体责任,定期进行房屋安全自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所属乡镇(场)、街道上报,严格落实xx县工业园区、各乡镇(场)、街道等属地管理责任,发挥综合执法、村(社区)“两委”及物业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乡镇(场)、街道、社区(村)需各确定一名房屋安全管理员,一般由班子成员兼任,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并组织人员撤离。加快建立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处置。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加强本领域涉及的房屋安全监管。
3.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有关部门房屋安全管理职责,xx县工业园区、各乡镇(场)、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加强自建房质量安全监管,加强房屋安全管理队伍建设。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定期对自建房产权人及使用人进行安全使用调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测,加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鉴定机构应对报告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实施步骤
自建房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按照边排查、边建账、边整治、边销号的原则,推进各阶段工作落地落实。
(一)集中排查阶段(2022年5月至12月)。对全县范围内所有自建房进行集中排查,结合“百日攻坚”行动,全面摸清房屋安全基本情况。
(二)全面整治阶段(2022年5月至2024年12月)。2022年8月底前,对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和城市D级危房进行彻底整治。2022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农村D级危房整治,实现动态清零。2024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任务,消除安全隐患。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5年1月至2025年5月)。xx工业园区、各乡镇(场)、街道、各相关行业部门及暖泉农场、原种场等驻贺单位在巩固和提升排查整治成效基础上,深入总结分析,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结合实际情况,完善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政策措施,推动长效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xx县自建房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协调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牵头协调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做好日常具体工作,重大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xx工业园区、各乡镇(场)、街道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各行业部门及各驻贺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职责抓好工作任务落实。
(二)提供资金政策保障。将自建房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鉴定、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自建房安全排查信息平台等排查整治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给予经费保障。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中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项目,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对城市建成区内唯一住房且鉴定为D级危房的产权人,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临时周转安置,属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按相关规定减免租金。
(三)加强技术支持。xx工业园区、各乡镇(场)、街道、各相关行业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鉴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确保房屋排查和鉴定结果客观真实、科学准确。要及时将自建房排查信息归集录入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自建房安全排查信息平台,夯实房屋安全长效化、常态化管理基础。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加大督导考核。严格落实巡查、约谈、考核等机制,建立督促检查制度,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督查督办范围,对工作滞后的部门进行督导、通报;对工作浮于表面、流于形式的严肃追责问责。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督导评估。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平台,广泛宣传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产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畅通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征集房屋安全隐患和违法建设、违规审批等问题线索,落实举报奖励措施。要加强调研,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倾听群众诉求,做好舆情研判引导。要动员群众参与整治工作,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形成良好工作氛围。
附件:xx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