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xx市、项城市有关工作部署,解决好耕地保护问题,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倾向,进一步规范土地有序流转,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xx省农业农村厅xx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全省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的通知》(豫农文〔2021〕309号)、《中共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土地流转有关问题排查整改的通知》(xx办文〔2021〕16号)、《xx市农业农村局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全市流转耕地“非农化”“非粮化”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xx农〔2021〕8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重点
以工商资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流转土地从事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行为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一)流转耕地“非农化”
1.整治流转耕地绿化造林问题。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确需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严格控制在国家批准的规模和范围内。对2020年9月国办“非农化”文件印发后新发生的流转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问题,坚决予以清查整治,限期恢复耕种条件。2021年9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发生的,按照最新标准严肃查处整改。对国办“非农化”文件出台前发生的,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引导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充分论证后,在核实整改工作中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足额补划到位。
2.整治流转耕地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问题。铁路、公路两侧绿色通道建设应依法依规,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履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报批手续。依法报批的铁路、公路两侧绿化带用地,宽度不能超过5米,其中县乡道路不能超过3米。严禁流转永久基本农田违规建设绿色通道,对国办文件下发后新发生的,坚决予以清查整治,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对国办文件下发前建设的,由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引导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局充分论证后,在核实整改工作中调出永久基本农田,并按要求足额补划到位。交通、水利工程范围内的绿化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严格落实占补平衡。
3.整治流转耕地违规挖湖造景问题。严禁以河流、湿地、湖泊治理为由,擅自流转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挖田造湖、挖湖造景;不准在城市建设中流转耕地违规建设人造湿地公园、人造水利景观。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停止,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对已登记在册的挖湖造景项目,可将项目范围纳入正在编制的期限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其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坚决复耕到位,恢复耕种条件。
4.整治流转耕地从事非农建设问题。坚持农地农用,严禁流转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或在自家承包地)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正在实施的,立即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按最新处罚标准查处。巩固“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成果,坚决整治反弹问题。强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所有用地严格执行备案和上图入库程序,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监管。以设施农业为名搞非农建设、超标准用地的,按违法用地论处。深入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对2020年7月3日以后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零容忍”,对已实施拆除或完善手续的,不再纳入此次清查整治范围。加强临时用地清查整治,对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二)流转耕地“非粮化”
1.整治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及挖塘养鱼等行为。对于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的行为,在2020年11月国办“非粮化”文件出台前存在的问题,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能恢复粮食作物生产的,5年内恢复;确实不能恢复的,在核实整改工作中文件出台后发生的问题,要坚决整改,清除种植物,拆除设施设备,恢复耕地原状。对于在永久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行为,要按照新颁发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