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干部正确使用七种“谈话”方式,审查调查谈话切勿触碰纪律“红线”

2022-09-03 14:36:50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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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正确使用七种“谈话”方式,审查调查谈话切勿触碰纪律“红线”

“谈话”是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最常用的一种工作方式。在执纪监督审查调查的每一个环节,都需要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开展工作,以确保监督执纪审查调查最终取得扎实的成效,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执纪必严的纪检监察工作要求落到实处。结合工作实践和学习,针对常见的7种“谈话”方式,应当根据不同的谈话要求,把握每一种谈话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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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举报谈话

信访举报中的谈话,可以简称为“信访举报谈话”。这种谈话是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在接待登记来访群众时,如实记录群众反映问题的一种工作方式,属于了解情况谈话。

谈话人为两个以上信访部门工作人员,谈话对象为举报人或来访群众,其目的是为了弄清问题,谈话场所一般为接待场所,若反映问题特别重大重要时,可在专门的谈话场所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

该谈话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检举、控告,一种是申诉。使用信访举报谈话要注意,一是检举、控告谈话,除了要如实详细记录举报、控告人或来访群众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住址等基本情况外,重点要注意问清楚并如实记录被检举、控告人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向其他机关举报、控告后受理机关、时间、上访次数和处理情况,以及检举、控告人对原处理的意见和此次来访的要求。

二是申诉谈话,除了要按要求如实详细记录申诉人或来访群众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住址等情况外,重点要注意问清楚申诉人的身份信息等基本情况、错误性质、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上级批复意见;曾向哪些机关提出过申诉、次数、时间,受理机关处理意见;以及此次来访申诉的理由与要求。

三是谈话应以笔录形式做好记录,谈话结束后要由谈话对象对谈话内容进行看阅属实无误后,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四是谈话笔录应作为线索依据或附件,按照线索处置程序一并交由案件管理和执纪审查调查部门处置。

2

线索处置谈话

约谈函询中的谈话,可简称为“线索处置谈话”。这种谈话是执纪审查调查部门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线索最常用的一种工作方式,组织或单位向相关当事人了解情况最常用的工作方式,属于了解事实谈话。

这种谈话也分为两种情况最的一种正式谈话方式,一种是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直接与相关人员进行谈话,可简称为直接谈话;一种是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单位)相关领导或负责人进行谈话,可简称为委托谈话。

直接谈话的谈话人必须是两人以上的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被谈话人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管对象或监管单位党员干部或工作人员;委托谈话的谈话人必须是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单位或单位纪检部门)两名以上领导或负责人,被谈话人是本级党组织成员、党员或本单位人员,谈话的目的都是要将线索问题的事实经过及被谈话人在整个过程中的所说、所做等情况了解清楚,谈话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使用这种线索处置谈话要注意,一是要根据被谈话人的工作岗位与职务确定谈话人,谈话人一般是比被谈话人职务或岗位高一级的领导或负责人;二是谈话前要做好预判,制定安全防范预案,防止安全事故或意外事故发生;三是谈话前要告知被谈话人不如实说明情况应承担的责任;四是委托谈话要按时限和要求开展完成,谈话结束后要按要求及时将谈话笔录和相关材料报送委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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