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贯彻《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

2024-01-28 07:03:52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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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21—2025年)》(国办发〔2021〕50号)精神,深入实施健康XX行动,进一步加强残疾预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联防联控,人人尽责、共建共享,系统推进、早期干预原则,以基层为重点、改革创新为动力、数字化改革为牵引,整体推进残疾预防工作。到2025年,覆盖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残疾预防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更加健全,遗传和发育、疾病、伤害等主要致残因素得到有效防控,残疾康复服务状况持续改善,残疾预防主要指标稳居全国前列。

二、重点举措

(一)残疾预防知识普及。

1.完善残疾预防科普知识资源库。丰富残疾预防宣传教育载体,遴选、推介一批残疾预防科普读物,在“浙里助残”等平台设置宣传教育专区,加强全社会残疾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加强残疾预防知识科普骨干队伍建设,将残疾预防和出生缺陷防治核心知识纳入相关人员职业培训课程和教材。(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残疾预防知识普及。完善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加强健康教育和社会健康管理。面向重点人群开展针对性致残防控知识和方法的宣传教育,提升伤病者、残疾人的康复意识和能力。(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3.组织实施重点宣传教育。通过助残日、残疾预防日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重视残疾预防的良好氛围。持续利用爱耳日、爱眼日、世界孤独症关注日、世界噪音日、防治碘缺乏病日、预防出生缺陷日、精神卫生日、防灾减灾日、全国消防日、全国交通安全日等宣传节点,不断提升残疾预防专题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效。(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省委宣传部牵头,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广电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防控。

1.加强婚前、孕前保健。推进婚前保健,加强对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加快婚姻登记机关婚姻家庭辅导室建设,优化服务流程。继续深化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加强叶酸补服个性化指导和精准化管理。做实做优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加大高风险人群评估指导和追踪随访力度。(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民政厅、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产前筛查和诊断服务能力。广泛开展产前筛查,推广普及产前筛查适宜技术。加强常见胎儿染色体病、严重胎儿结构畸形、单基因遗传病等重大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及时引导高风险孕妇前往有资质的产前诊断机构接受产前诊断。健全省市县三级出生缺陷监测体系,完善出生缺陷监测网络,有效落实出生缺陷个案随访,做好致残性出生缺陷活产儿转介治疗和康复。(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3.加强儿童疾病早期筛查和早期干预。全面开展新生儿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等遗传代谢病、先天性心脏病和听力筛查,推动出生缺陷患儿早筛、早诊、早治。开展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推进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均等化。实施0—3岁儿童发育监测与筛查项目,做实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大力加强儿童致残性疾病筛查,建立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牵头,省教育厅、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疾病致残防控。1.加强慢性病致残防控。推广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开展全民健身行动。依托县域医共体和城市医联体,综合推进医保支付和基层补偿机制改革等配套措施,建立医防融合、连续服务和分级诊疗协同机制。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全周期健康管理为突破口,积极开展重点慢性病高危人群及患者的干预、治疗和康复工作。充分发挥中医治未病的优势,推动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开展致残防控医疗服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牵头,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医保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社会心理服务和精神疾病防治。强化重点人群心理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和个体危机干预,抓好群体危机管理。加强对精神分裂症、阿尔茨海默症、抑郁症、孤独症等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筛查识别、定期走访、心理健康服务和治疗。加强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网格化管理和组团式服务,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和看护补贴政策,确保有服药需求且符合救助条件的精神残疾人门诊治疗免费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省应急管理厅、省妇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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