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阴阳合同”需建立长效机制

2024-04-30 07:03:52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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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阴阳合同”需建立长效机制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任何行业都不能成为税收灰色地带。新业态、行业性逃税问题突出是当前危害税收征管刑事犯罪的特点之一。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确切的依据。根据《解释》,以签订阴阳合同形式逃避缴纳税款达到法定数额的,将适用刑法第201条第1款之规定,依据逃税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对公众而言,阴阳合同并不陌生。近年来,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逃税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文娱和电商领域的一些典型案件,常常涉及公众人物且涉案金额巨大,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出于规避法律或谋取利益的目的而对同一宗交易签订的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一份在明,一份在暗。一般来说,金额较小的阳合同摆在明面上,据此金额纳税;金额较大的阴合同由双方私下持有,不走账,也就不用纳税。阴阳合同不仅给合同双方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隐患,也扰乱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对合法交易、诚信履约的信心,需要依法加强治理。治理阴阳合同为什么难?这是因为,阴阳合同一般在民事私主体之间缔结,知情范围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税务部门监管难度大,一些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此外,涉税案件专业性强、争议点多,某些罪名认识上的分歧也给案件的定罪量刑增加了难度。此次《解释》将纳税人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认定为逃税,明确了红线、划定了雷区。在法律依据明确后,治理阴阳合同、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还应从多方面建立长效机制。

润滑法治运行链条,推动税收政策法规全面激活、有效落实

减少、防范涉税违法犯罪,关键要在制度上、监管上下功夫,做到完善制度与强化监管并重,使经营主体感受到法治的威慑,不敢以身试法。一是严格落实处罚措施,提高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逃税的违法成本。如围绕个人所得税法第15条中的失信联合惩戒规定,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完善纳税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划分纳税信用等级、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贯通失信黑名单知悉渠道,对税收违法者发挥威慑和惩戒的双重作用。二是针对以阴阳合同等形式逃税案件发现难的问题,进一步优化税务举报机制,激发知情者举报积极性、能动性。通过阴阳合同逃税的行为较为隐蔽,知情人举报可以大大降低税务机关稽查逃税证据的成本。为调动群众税务举报积极性,应通过健全举报管理规定、优化举报管理工作、畅通税务举报渠道、合理提高举报奖励金额、加强举报人权益保护等举措赋活税务举报制度。

健全多部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进一步增强税收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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