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罚款不可任意而为
行政罚款是我国行政执法中最常运用、老百姓最为熟悉的行政处罚措施之一。针对特定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如何科学地设定行政罚款,又应当如何恰当地适用行政罚款,这些问题是行政执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领域出现的罚款乱象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例如,有的地方将罚款数额增速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将罚款上交数额作为办公经费拨付依据,有的地方存在滥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提高罚款密度的情况,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包月包年罚款……这些行为加重了群众和企业的负担,扰乱了市场秩序,加重了社会运行成本。对此,2023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取消住房城乡建设等领域16个罚款事项,同时调整了工业和信息化等领域17个罚款事项。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对规范和实施行政罚款进行了专门规定,有助于指导行政机关正确认识行政罚款制度的目的,同时对治理行政罚款乱象,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巩固经济发展的长远根基,具有重要的意义。
当前行政罚款制度及其实践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部分行政罚款的设定缺乏合法依据。行政处罚法对行政罚款的设定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范,但仍然存在少数地方下位法在没有上位法依据时设定罚款、超越罚款限额规定罚款的情况。第二,行政罚款的设定存在不合理之处。例如,部分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与罚款数额不成比例,有的违法行为在实践中危害性较小,但起罚金额非常高,过罚不相当;有的罚款最高与最低金额相差过大,导致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有的地方立法对类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相差太大,不同地方立法对同一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相差太大;等等。第三,行政罚款的裁量存在失当。在执法过程中,具体案件行政罚款金额的确定可能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存在顶格处罚或不当高额处罚情况。第四,存在滥用电子监控设备提高罚款密度的情况。为了提高罚款频次和数量,一些地方将监控设备的设置密度和数量大幅提高,设置地点和设置方式隐秘化,有的地方甚至在出租车、公交车等公共交通车辆上大量设置移动技术监控设备采集违法行为,还出现了一些违法事实采集量畸高、罚款数额畸高的情况。第五,一些地区行政罚款的罚没收入没有依法实施“收支两条线”。我国行政处罚法第74条明确规定,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但实践中,仍有少数地方将行政罚款数额与行政执法机关的经费挂钩并作为考核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指标,这导致行政罚款的执法目的异化,与罚款制度的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立法目的相违背。进一步规范行政罚款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