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审核办法

2024-05-17 17:20:01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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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政务新媒体信息管理,确保我县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务新媒体是指各行政单位为认证主体开设的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栏目。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发布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原则,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未经审核不得发布。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信息上网发布。

第四条 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按内容性质分为三类:  

(一)转载类信息。指中央人民政府网站、省政府网站、市政府网站及上级部门发布的重要信息和政策文件。

(二)工作动态类信息。指各单位工作动态、重大政策类信息、通知公告、部门专题、在线访谈、工作宣传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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