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要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坚实后盾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国社会鼓励与倡导的可贵精神。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离不开制度保障和法治基石。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立法规划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法纳入第二类项目,也就是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如果该法制定并通过,意味着我国将首次在全国层面正式形成统一、专项的见义勇为法律。促进见义勇为法律体系的规范化、系统化发展,有助于形成更为完善的见义勇为司法体系,从而进一步倡导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呵护人们内心深处的善良,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
长期以来,我国的法律法规、各类规章制度等一直对见义勇为持鼓励支持态度。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中都有与见义勇为相关的规定,民法典第183条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损害补偿给予了充分支持,“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许多省市也出台了专项的地方性法规。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存在着原则性强、界定不明确以及各层次规定不统一等局限,带来了实践中的法律认定难、权益保障不充分等问题。第一,在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认定方面,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缺乏对见义勇为概念的明确规定,地方立法的认定标准难以统一。例如,在救助义务上,有的地方要求见义勇为须是在法定职责或约定义务之外实施的行为,救熟人、朋友等不在认定范围内;在地域范围上,有些地方要求见义勇为者的救助行为发生在本地,并需有本地户籍,有时因归属管理不明确而难以认定;在行为标准上,有些地方对救助行为的界定不清晰,对助人者是否表现突出、是否成功救助等提出了要求。甚至在一些案例中,见义勇为者制止不法侵害后却被起诉故意伤害,这不仅让见义勇为者心寒,也让实现公平正义的成本更加高昂。
第二,在见义勇为的举证机制方面,不少地方规定得较为复杂。在见义勇为举荐申报过程中,有的地方立法需要见义勇为行为人或其亲属、受益人、有关单位部门、其他见证人等主动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实践中,见义勇为一般是危机情境下的突发性行为,有时受到时间、空间等限制而缺乏收集证据的基本条件,尤其是无第三人在场的情况。此外,还存在受益人或见证人出于各种因素而不愿作证的现象。
第三,损害补偿难以落地。一方面,对受益人适当补偿的标准未作出明确规定,补偿的额度是否应该填平见义勇为者受到的损失,精神损害补偿等是否包括其中都是值得探索的问题;另一方面,关于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对是否补偿并不具有强制性,在侵权人赔偿不足等情况下,见义勇为行为者的权益不一定能得到充分保障。此外,各地的奖励优待政策也还存在着类别不统一、内容和标准不一致等情况,不利于长效激励作用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