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干部办案:补充笔录过多会弱化证明效力
纪检监察机关言词笔录主要有谈话笔录、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3类载体,其中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的载体和固定形式主要是谈话笔录、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的载体和固定形式主要是谈话笔录、询问笔录。刑事诉讼中只有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2类言词笔录,与此比较,纪检监察机关言词笔录使用问题无疑要复杂得多。
现实中,谈话是个动态的过程,有时对前期笔录进行补充或修正难以避免,但应适度适量,切忌过多过滥。在制作补充笔录时,要防止出现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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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笔录过多会弱化证明效力
一是谈话对象对交代的问题和事实变来变去。比如,在最初的笔录中,李XX交代:大概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晚上,我专门去了上海,在xx区xx大街xx大饭店赵xx所住房间,给他送了30万元人民币现金和一对xx牌情侣手表。过了一段时间,李xx说时间记错了,不是2018年春节,而是2017年国庆。又过了一段时间,李xx又称地点也不对,xx大饭店变成了xx酒店。再过几天,送钱的金额也变了,30万元变成了20万元。再后来连手表品牌也变了。这样做了一个又一个补充笔录。每次笔录结束前,调查人员都问:你以上所讲是否属实?答:属实。因时间久远,我以前有的回忆不够准确,若与今天交代不一致的,以今天的为准。这样过多的补充笔录严重弱化了证据效力。
比如,上述案例中,李××说时间记错了,不是2018年春节,而是2012年国庆,于是做了份补充笔录。过了一段时间,李xx说认真想了想,还应该是2018年春节,于是又做了份补充笔录。这样反反复复,真假难辨,难以达到证明目的。
建议在被谈话人多次反复时,不要急于固定其谈话内容,可结合外围取证情况,视情再形成笔录。
二是谈话对象频频封口、解封。讯问前期,被调查人试探心较重,在交代了一些问题后,往往急于表白自己态度好,试图让调查人员相信其已经彻底交代。此时,一般不宜在过程性笔录中强化其表白彻底交代的意图。比如,在被调查人交代收受贵重物品后,可能会说:我只收过这些物品,肯定没有收钱。过了几天,他再交代了收受别人小额钱款问题。再过几天,他又交代了收受别人大额钱款问题。如果每次笔录中都出现“我已向组织完全如实彻底交代,自己绝无其他问题”等表述,这也会弱化笔录的证明效力。
过程笔录应采取写实的办法,不做预判、不下结论,尽量采用“我再想想,继续向组织交代”等表述。此外,为了弱化被谈话人假借记忆不清逃避审查调查的主观故意,促使其进一步反思错误、端正态度,前期笔录应尽量使用“我将继续回忆”代替“我记不清了”等表述。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出现上述哪种情况,都有可能是被谈话人记忆偏差等原因所致,不能随意给其扣上不老实的帽子。实际中,也经常出现被谈话人故意反复,以此试探审查调查人员是否实事求是,或者借此激怒审查调查人员,企图打乱谈话计划。此时,审查调查人员应沉着应对,冷静观察,不慌不忙,视情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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