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相关实务解答15问

2022-09-03 14:36:50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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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01发生违法问题时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立案调查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可否立案调查并给予政务处分?

答:首先需要明确,可否给予政务处分主要取决于被调查人在接受处理时的具体身份,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可以给予政务处分的则可以依法作出。需要指出的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监察对象,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统一法律出台前,依照现行规定,暂不适用政务处分。

发生违法问题时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立案调查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第十一条(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第三十四条(与司法机关管辖衔接)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的规定,可以立案调查并根据其具体身份情况决定是否适用政务处分。其中:

(1)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的,监察机关可以将掌握的问题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若同时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协助。

(3)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的(比如,县委组织部部长、县政协副主席等在监察法实施前不是监察对象,但在监察法施行后已属于监察对象),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涉嫌其他违法的,根据具体情况,监察机关既可以直接进行调查,也可以移送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调查。(钟纪晟)

问题02发生职务违法问题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立案调查时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的,应如何处理?

答:发生职务违法问题时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立案调查时不属于监察对象范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第四十六条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其身份不再是监察对象,一般可以立案调查,但不再适用政务处分,若依法可以由其主管单位给予处分的可按程序提出建议。其中:

(1)涉嫌职务犯罪的,可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有违法所得的,可以依法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

(3)因违法行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可以按程序纠正,有的还可以依照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

(4)违法行为未过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的,可以建议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如立案调查后,没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即应当撤案。

问题03不同阶段发现被审查调查人漏罪,应该怎么办?

答:(1)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发现新的犯罪线索的,可以并案调查,待查清犯罪事实后按程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若新的犯罪线索涉及问题在留置期限届满前难以查清的,可以将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先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待新的犯罪线索涉及问题查清后补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发现新的犯罪线索的,可在查清犯罪事实后按程序补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法院一审宣判前发现处分决定前的新的犯罪线索的,可以补充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商请检察机关补充起诉。

(4)法院判决宣告后发现新的犯罪线索的,可以另行调查并按程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问题04不同阶段发现被审查调查人漏错,应该怎么办?

答:处分决定作出前发现新的违纪线索的,可在查清违纪事实后写入审理报告,一并按程序作出处分。但若新的违纪线索涉及问题情况复杂,短时间内难以查清的,也可先依据已查清的违纪事实作出处分,待新的违纪线索涉及问题查清后另行处理,但不得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关于漏错的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处分决定作出后发现处分作出前的违纪线索的,可以查清违纪事实后进行审查,若原已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的,可以就漏错问题按程序作出审查结论,其中有违纪所得的可以按程序作出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处理决定;若原已作出留党察看处分且在留党察看期间查实漏错问题的,应当开除党籍;若原已作出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下处分,或者作出留党察看处分且已恢复党员权利的,可以就漏错问题另行作出党纪处分,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关于漏错的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问题05如何把握组织处理与党纪处分的关系?

答:组织处理与党纪处分既有联系,也存在明显区别。

(1)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间难以完全查清的,根据情况可对被审查党员先行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审查终结后,根据审查情况,可以建议给予被审查人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2)党纪处分是指党员存在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需要受到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具体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给予党员党纪处分必须查清违纪事实同时履行规定的程序,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的要求。

(3)工作中,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善于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谈话提醒、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等多种方式处理案件,实现处理效果的最大化。不允许以组织处理代替纪律处分,或者以纪律处分代替组织处理。

问题06不正确履行职责如何定性处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农村党员工作失职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如何定性处理?

答:中央纪委法规室2017年11月在网上对网友留言进行回复时指出,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主要是对违反党的工作纪律行为作出的规定,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在行政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可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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